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蓉(rong)城3次申诉(su)全(quan)被驳回!河南32蓉城3起判例当值裁判决定全部正确

2025-06-23 23:42:19
来源(yuan):微博

体育播报06月18日宣 中国足协公布本赛季第十四期评(ping)议结果,其中上周六成都蓉城2-3不敌河南的比(bi)赛中就有三起判例,这三(san)起判例均为蓉城方面申述,最终评议组认为三起判例(li)当值裁判的判罚全部正确。以下为判例详情

判例(li)1

中超联赛第14轮,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,比赛第13分钟,河南(nan)俱乐部10号队员(yuan)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(yu)成都(dou)蓉城26号队员接触后倒(dao)地。裁判员判罚(fa)球(qiu)点球,并向成都蓉城26号出示黄牌。VAR未介入(ru)。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防守队员不犯规,不应被判罚球点球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(yi)组一(yi)致认为:成都(dou)蓉城26号队员在(zai)争抢球时踢(ti)倒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,属(shu)于草率犯规,裁(cai)判员判(pan)罚球点球的主要决定正确(que),VAR未介入正确。另外评议组指(zhi)出:该犯规未达到鲁莽的严重程度,从防守队员的人(ren)数、位置等因素来看,也不属于破坏(huai)明(ming)显进球得(de)分机会(hui)的犯规,因此(ci)在判罚球点球的同(tong)时,无需出示(shi)红(hong)黄牌(pai)。

判例2

中(zhong)超联赛第(di)14轮,河南俱乐(le)部VS成(cheng)都蓉城,比赛第27分(fen)钟(zhong),河南队进球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VAR未介入(ru)。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在边路接球并头顶球的11号队(dui)员(yuan)越位(wei)犯(fan)规在先,后续进球应无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VAR查看进(jin)球(qiu)事件时,对(dui)河南俱乐部11号队(dui)员(yuan)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进(jin)行了画线检查,从传球触(chu)球(qiu)关键帧的确认,到攻防双方队(dui)员身体部(bu)位的(de)选择,以及落线和画线比对等流程,均操作正确,判断结果正确。河南俱乐(le)部11号不越位,裁判员判后续进(jin)球有效的(de)决定正确,VAR查(cha)看进球后(hou)未介入正确。

判(pan)例3

中超联赛第14轮,河南俱乐部VS成(cheng)都蓉(rong)城,比赛第39分(fen)钟,河南队23号队(dui)员防守时对成都蓉城9号队员犯规,裁判员向河南队23号出示黄(huang)牌。VAR未(wei)介入。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9号队员已(yi)经形成明显(xian)单刀机会,对方犯规(gui)队员(yuan)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(chang)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(ren)为:综合(he)考量河南(nan)队23号队员犯规时(shi),犯规地点距球门的距(ju)离,以及其他防(fang)守队员的位置和可(ke)能起到的防(fang)守作用,该犯规不符(fu)合(he)破坏明显进球得分(fen)机会的判断标准,应视为阻止有希望的进攻的犯(fan)规并(bing)出示黄牌。裁判员判河南队23号犯规并向其出(chu)示黄牌(pai)警(jing)告的决定正确,VAR未介入正(zheng)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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